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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医保经办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泊头市财政局

        2023327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大学生门诊保障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由各高校包于使用办法,改按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大学生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三、本政策调整前已拨付给高校的门诊包干费用,结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沧州市财政局

                         202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