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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泊头卫生健康(共3类、 121项)

一、行政许可

0项

二、行政备案

0项

三、行政给付

0项

四、行政确认

共4项

1

1

医疗机构校验

2

2

医疗机构评审

3

3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4

4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五、行政奖励

0项

六、行政裁决

0项

七、其他类

0项

八、行政处罚

共109项

5

1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6

2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7

3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8

4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9

5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10

6

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11

7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12

8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13

9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14

10

使用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处罚

15

11

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16

12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17

13

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18

14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9

15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20

16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

21

17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22

18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23

19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24

2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25

2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26

2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27

23

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28

2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29

25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30

26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31

27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32

2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33

29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34

30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35

31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36

32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37

33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38

34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39

35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处罚

40

36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41

37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42

38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43

39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44

4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

45

4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46

42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47

43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48

44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49

45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50

46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51

47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52

48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53

49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54

50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55

51

对《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56

52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57

53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58

54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59

5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60

5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61

57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62

58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63

59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64

6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条的处罚

65

6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的处罚

66

6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的处罚

67

6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68

64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69

65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70

66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71

67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72

68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73

69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74

70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75

71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76

72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77

73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78

74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

79

75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处罚

80

76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81

77

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82

78

对《护士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83

79

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84

80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85

81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86

82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87

83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88

84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89

85

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90

86

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91

87

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92

88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的卫生行政处罚

93

8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94

9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处罚

95

9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96

9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97

9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98

9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99

9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100

9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101

9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102

9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103

9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104

10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105

101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106

102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107

103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处罚

108

104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109

105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110

106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111

107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112

108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113

109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九、行政强制

共8项

114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等的行政强制措施

115

2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16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封闭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117

4

对《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18

5

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19

6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20

7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疏散人员、控制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

121

8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十、行政征收

0项

十一、行政检查

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