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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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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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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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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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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 文号: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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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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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校验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2)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决定责任:出具审查结论。 4.送达责任:审查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审的不予评审;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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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评审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评审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2)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决定责任:出具评审结论。 4.送达责任:评审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 对于取得等级的医院,不定期开展等级评审“回头看”工作,对于评审的指标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如指标未达标,则整改1月后全面复查。若依然不达标,则取消原评定等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审的不予评审; 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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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合格后,以函件形式向同级审批部门推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机构运行质量安全,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4.从事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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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校验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2)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决定责任:出具校验结论。 4.送达责任:校验结论通过当场发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开展评审“回头看”工作,对于评审的指标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如指标未达标,则整改1月后全面复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机构运行质量安全,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4.从事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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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处罚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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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处罚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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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处罚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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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处罚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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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处罚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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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处罚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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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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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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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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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使用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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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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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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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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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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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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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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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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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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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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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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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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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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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332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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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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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六章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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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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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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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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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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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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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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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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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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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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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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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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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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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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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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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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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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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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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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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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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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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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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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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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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 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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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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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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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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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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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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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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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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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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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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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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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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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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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九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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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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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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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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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九;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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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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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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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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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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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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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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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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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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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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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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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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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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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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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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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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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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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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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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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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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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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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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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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现场检查责任:现场对学校建筑、环境质量进行检查及快速监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告知的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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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四条 |
1.现场检查责任:现场对学校建筑、环境质量进行检查及快速监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告知的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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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五条 |
1.现场检查责任:现场对学校建筑、环境质量进行检查及快速监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告知的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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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的卫生行政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
1.现场检查责任:现场对学校建筑、环境质量进行检查及快速监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告知的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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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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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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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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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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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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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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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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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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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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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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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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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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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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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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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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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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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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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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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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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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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3)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5)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9)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10)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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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强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疫区实行封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等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事后监管责任: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解除控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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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强制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1.催告责任:对被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涉水产品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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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强制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封闭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对被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4.事后监管: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5.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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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强制 |
对《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对被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涉水产品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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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强制 |
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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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强制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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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强制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疏散人员、控制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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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强制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泊头市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并确认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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