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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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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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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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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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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 文号: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共5类、61项)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备案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2.《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22〕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备案 |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六条;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四条、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文件。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部分;5.《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上述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行政处罚 | 对化工建设项目违反《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同第30项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 (同第30项行政处罚的追责情形) | |
| 8 | 行政处罚 | 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九条 | (同第34项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 (同第34项行政处罚的追责情形)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七条;3.《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七十二条;4.《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七十条 | (同第36项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 (同第36项行政处罚的追责情形)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五条 | (同第38项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 (同第38项行政处罚的追责情形)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或者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六十六条 | (同第40项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 (同第40项行政处罚的追责情形)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 1.备案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2.监管责任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行政处罚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行政处罚 | 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7 | 行政处罚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8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9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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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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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最低或者最高标准,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2 | 行政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未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3 | 行政处罚 |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4 | 行政处罚 |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5 | 行政处罚 |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7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 1.备案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2.监管责任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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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9 | 行政检查 | 二手车交易企业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0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企业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1 | 行政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 |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2 | 行政检查 |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3 | 行政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 |
1.检查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督查、市级储备粮轮换、夏粮秋粮专项检查督查、粮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4 | 行政检查 | 省级储备粮轮换专项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 | 1.检查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督查、市级储备粮轮换、夏粮秋粮专项检查督查、粮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5 | 行政检查 |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 1.检查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督查、市级储备粮轮换、夏粮秋粮专项检查督查、粮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6 | 行政检查 |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 1.检查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督查、市级储备粮轮换、夏粮秋粮专项检查督查、粮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7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八条; 2.《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第一条、第二条; 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全文; 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 5.《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一条; 6.《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全文; 7.《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全文; 8.《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第一条; 9.《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全文。 |
1.审查责任: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2.决定责任: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 1.备案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2.监管责任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6.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 211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 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人防工程未履行登记和检查职责; 2.明知工程维护质量不合格,不予以追究的; 3.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 4.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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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 2022 年 5 月 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人防工程为未办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 3.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 4.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 5.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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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 2023 年 8 月28 日省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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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 2023 年 8 月 28日省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 2022 年 5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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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行政处罚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 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 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 2023 年 8 月 28日省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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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行政处罚 |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 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5、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的;6、未征得人民防空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7、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 理的;8、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 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6 号,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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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行政处罚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 信号、阻挠安装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的处罚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第(六)项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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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 号)第四条、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 1 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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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 2022 年 5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6 号,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 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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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2010 年 11 月 30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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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 2022 年 5 月27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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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 求)的监督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 2023 年 8 月28 日省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 号)第三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 2022 年 5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质量问题的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和标准要求。 3.移送责任: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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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监督 |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检查责任: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 3.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 4.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 5.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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