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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泊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共5类、61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责任科室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备案 共3项
1 1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粮储科
2 2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粮储科
3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审批科
三、行政给付 共0项
四、行政确认 共1项
4 1 价格认定 价格认证中心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裁决 共0项
七、其他类 共4项
5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投资科
6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政策法规科
7 3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人防办
8 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人防办
八、行政处罚 共37项
9 1 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审批科
10 2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审批科
11 3 对化工建设项目违反《河北省化工项目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审批科
12 4 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3 5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4 6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5 7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6 8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7 9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8 10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19 11 对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20 12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或者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政策性粮食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21 13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储科
22 14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
23 15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
24 16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处罚 政策法规科
25 17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粮储科
26 18 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储科
27 1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 粮储科
28 2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处罚 粮储科
29 21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粮储科
30 22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粮储科
31 23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拒不改正的处罚 粮储科
32 24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处罚 粮储科
33 25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的处罚 粮储科
34 26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粮储科
35 27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最低或者最高标准,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情节严重的处罚 粮储科
36 28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进出口活动的经营者未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粮储科
37 29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粮储科
38 30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粮储科
39 31 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粮储科
40 32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储科
41 33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审批科
42 34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人防办
43 35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人防办
44 36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5、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的;6、未征得人民防空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7、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8、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 人防办
45 37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人防办
九、行政强制 共0项
十、行政征收 共0项
十一、行政检查 共16项
46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检查 政策法规科
47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政策法规科
48 3 二手车交易企业检查 政策法规科
49 4 汽车销企业检查 政策法规科
50 5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 政策法规科
51 6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环资科
52 7 粮食库存检查 粮储科
53 8 省级储备粮轮换专项检查 粮储科
54 9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粮储科
55 10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粮储科
56 11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人防办
57 12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人防办
58 13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人防办
59 14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人防办
60 15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
求)的监督
人防办
61 1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监督 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