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编号D3HB202511300026、D3HB202512010020、X3HB202512030038、D3HB202512120020、D3HB202512130017、X3HB202512140042)整改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13   来源: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编号:D3HB202511300026、D3HB202512010020、X3HB202512030038、D3HB202512120020、D3HB202512130017、X3HB202512140042)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6年4月13日至4月24日(1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3178297023       

    附件: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清单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

泊头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清单

序号

受理编号

举报区县

举报内容

问题类型

污染类型

是否重点关注

是否重复及编号

是否属实

办结状态

调查核实情况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D3HB202511300026

泊头市

文庙镇前薛窝村东北角约2公里、原京沪高速以东约100米处的村集体耕地上有人偷土,形成一个占地约51亩、深约4米的大坑。

其他

生态

不属实

已办结

关于“文庙镇前薛窝村东北角约2公里、原京沪高速以东约100米处的村集体耕地上有人偷土,形成一个占地约51亩、深约4米的大坑”问题不属实。2025年12月2日进行了现场核查。根据信访举报内容现场核实,该信访举报案件中反映的地块位于文庙镇前薛窝村东北方向,属前薛窝村集体土地,地块面积共42亩。该地块为多年来历史形成的坑洼地,一直无法耕种,有村民曾在此地种植过树木,因此地块坑洼不平,树木成活率极低,故此地块一直保持原状形成了该地块低洼地貌。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2019年至今)数据,该地块地类并非耕地,其中林地32.04亩、其他草地9.96亩。2023年4月份,有村民擅自在此取土,文庙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制止其取土行为,并要求进行回填,回填后该地块已恢复原貌。经现场核查,至今未再发现该地块存在取土现象和取土痕迹。村集体耕地上有人偷土问题不属实。

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立即解决到位,杜绝破坏耕地情况发生。

在全市范围内针对破坏耕地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杜绝非法取土等问题发生,加强巡查,确保全市耕地安全

2

D3HB202512010020

泊头市

沧州市泊头市王武庄镇南曹庄村东部江江河段和村西大梨行两处,有人取土卖土。

其他

土壤

不属实

已办结

1、关于“沧州市泊头市王武庄镇南曹庄村东部江江河段有人取土卖土”问题不属实。经核查,泊头市江江河王武镇南曹庄村段工程现场正在由清理河道弃土工程中标单位进行弃土外运,未发现违法取土行为和痕迹,不存在违法取土和私自倒卖土方行为。
2、关于“沧州市泊头市王武庄镇南曹庄村西大梨行有人取土卖土”问题不属实。经核查,王武镇南曹庄村西梨园及周边土地均平整,为可耕种状态,未发现取土现象和取土痕迹。

严格落实河长制要求,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违法取土行为;杜绝非法取土等问题发生。

在全市范围内针对破坏耕地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杜绝非法取土等问题发生,加强巡查。

3

X3HB202512030038

泊头市

反映泊头市王武镇曹庄村有人破坏生态环境,1.破坏村南、村西南与大庞交界处、村北的梨园果树,挖成大深坑,变垃圾场;2.在原村北梨园建房,倒土卖土;3.破坏村东防洪堤土地。

其他

生态

部分属实

已办结

1.关于“破坏村南、村西南与大庞交界处、村北的梨园果树,挖成大深坑,变垃圾场”问题不属实。经核查,王武镇曹庄村南、村西、村北的梨园均未被破坏,梨园内无取土形成的大坑。曹庄村西梨园外,西侧隔田间小路有2处南北相邻的坑,坑西侧为大庞村梨园;该2处坑均因1995年以前附近村民盖房取土形成,形成时间早于梨园种植时间,梨园未被破坏;2处坑内均无水,有少量生活垃圾。经走访周边村庄,确认坑内的少量生活垃圾为附近村民倾倒,非垃圾场。
2.关于“在原村北梨园建房,倒土卖土”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曹庄村北南北向乡路西侧、沟渠东侧中间有3处住宅,均为村集体划定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3处住宅北侧有一处约1000立方的土堆,该土堆为村民赵某某购买的土方,在此处暂存,欲外售,不存在非法倒土卖土行为。建房问题事实存在,但符合相关要求;倒土卖土事实存在、行为合法,但土方暂存所占据的土地地类为耕地,在此处暂存不符合土地用途要求。
3.关于“破坏村东防洪堤土地”问题不属实。经核查,我市过境河流江江河位于曹庄村东0.4公里处,南北流向,江江河王武镇曹庄村段河堤长度约1.5公里,河堤及周边土地无取土痕迹。

坚决打击违法取土行为,杜绝非法取土等问题发生,确保全市土地安全。

一是组织清理曹庄村西梨园外西侧的2处坑内垃圾,已清运完成。二是组织对曹庄村北暂存的土堆进行清理,已清理完成。三是责成市自规、水务等部门和王武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取土破坏土地问题的巡查力度,发现破坏土地问题依法严处。

4

D3HB202512120020

泊头市

沧州市泊头市文庙镇前薛窝村东北角约2公里、原京沪高速以东约100米处的村集体耕地上有人偷土形成有一个占地约51亩、深约4米的大坑问题,公示结果不属实。举报人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其他

生态

与编号D3HB202511300026重复

不属实

已办结

关于“沧州市泊头市文庙镇前薛窝村东北角约2公里、原京沪高速以东约100米处的村集体耕地上有人偷土形成有一个占地约51亩、深约4米的大坑问题,公示结果不属实。举报人对公示结果不满意。”问题不属实。经核查,该举报件反映的地块属前薛窝村集体土地,为多年来历史形成的坑洼地,面积共42亩(林地32.04亩、其他草地9.96亩),平均深3.48米,非举报所称“约51亩、深约4米”。该地块一直无法耕种,有村民曾在此地种植过树木,因此地块坑洼不平,树木成活率极低,故此地块一直保持原状。2023年4月份,有村民擅自在此取土,文庙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制止其取土行为,并要求进行回填,现该地块已恢复原貌。经现场核查,至今未再发现该地块存在取土现象和取土痕迹。故“偷土形成大坑”问题不属实。
该举报件与第十四批编号D3HB202511300026信访案件“文庙镇前薛窝村东北角约2公里、原京沪高速以东约100米处的村集体耕地上有人偷土,形成一个占地约51亩、深约4米的大坑”为重复举报件。2025年12月2日经现场检查,该问题不属实。

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立即解决到位,杜绝破坏耕地情况发生。

文庙镇人民政府已和信访反映人进行了沟通,将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对其进行了解释,信访反映人表示对办理结果认可。

5

D3HB202512130017

泊头市

3日反映的泊头市王武镇曹庄村村民:1、村南把梨园果树破坏挖成大深坑。2、村西南与大庞交界处把梨园果树破坏形成大坑变垃圾场。3、村北破坏梨园盖房出租给电信公司,变为倒土卖土的基地。4、村东河堤土地严重破坏问题。对反馈结果不满意:1.村西南与大庞交界处把梨园果树破坏形成大坑变垃圾场问题,现只清理村西南的垃圾,大坑仍然存在。2.村北破坏梨园盖房出租给电信公司,倒土卖土后只平整土地并用绿网苫盖。3.王武镇江江河左堤曹庄村东段取土卖土。4.村南把梨园果树破坏挖成大深坑和村东河堤土地严重破坏。未解决。

其他

生态

与编号X3HB202512030038重复

部分属实

已办结

经核查,该信访举报案件和第十七批编号X3HB202512030038信访举报案件为重复访案件,本次接到举报后,针对反馈结果不满意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1.关于“只清理村西南的垃圾,大坑仍然存在”情况属实,“村西南与大庞交界处把梨园果树破坏形成大坑变垃圾场问题”不属实。经核查,王武镇曹庄村西南梨园外有2处因附近村民盖房取土形成的坑(经查验卫星图片,该坑形成时间早于2012年),坑内曾有少量生活垃圾,为附近村民倾倒,并不存在大坑变为垃圾场情况.王武镇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2月5日清运完成。2处土坑形成时间早于梨园种植时间,坑形成时梨园果树不存在,更不存在梨园果树被破坏情形。
2.关于“倒土卖土后只平整土地并用绿网苫盖”情况部分属实。2025年12月5日现场核查时,曹庄村北住宅北侧有一东西长25米、南北宽10米、最高处5米的土堆,约1000立方。上述土堆为村民赵曙光购买的土方,在此处暂存,欲外售,倒土事实存在,但土方暂存所占据的土地地类为耕地,在此处暂存不符合土地用途要求,王武镇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2月5日将土堆清理完成,进行了土地平整。
3.关于“村北破坏梨园盖房出租给电信公司”问题不属实。土堆北侧建有一处 70 平方米的中国移动公司机房,该机房系为改善区域通信条件、便利群众生产生活而建设。经中国移动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选址,并就用地事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赵曙光进行沟通协调,该公司遂在此处组织建设。经查,该地块 “三调” 地类为建设用地,此前未种植梨树,建设过程亦未对梨园造成破坏。
关于“王武镇江江河左堤曹庄村东段取土卖土”问题不属实,“村东河堤土地严重破坏。”问题不属实。江江河王武镇曹庄村段河堤长度约1.5公里,河道无堤防,河道及周边土地无取土痕迹。
4.关于“村南把梨园果树破坏挖成大深坑”问题不属实。群众举报的“村南把梨园果树破坏挖成大深坑”经查为曹庄村南200米处面积约1亩、深约4米的土坑,坑内无水,此坑为2000年村内修路取土形成,取土前该地块种植的梨树因疏于管理已枯死。

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立即解决到位,杜绝破坏耕地情况发生。

责成市自规、水务等部门和王武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破坏土地问题的巡查力度,发现破坏土地问题依法严处。

6

X3HB202512140042

泊头市

泊头市西辛店乡黄铁房村有人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肉鸽养殖场,产生大量的粪便、污水,以前排放到村内坑塘,长时间发酵臭味扰民,后来又用抽水泵将污水排放到林地和鱼坑内,导致树木和鱼死亡。2025年以来,多次用汽车拉出随意排放,污染环境。2025年4月在肉鸽养殖场南侧破坏基本农田挖坑排放养殖废水,大坑占地10余亩,深4米。

畜禽养殖

*

部分属实

已办结


1.关于“泊头市西辛店乡黄铁房村有人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肉鸽养殖场”问题不属实。经核查,举报件所称肉鸽养殖场于2022年9月在西辛店乡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号为泊设农〔西辛店〕字(2022)第5号,项目占地7575.64平方米(合11.36亩),项目占地地块性质为其他林地,2024年用地期满后,该宗地在西辛店乡办理了续期备案,备案号为泊设农〔西辛店〕字(2024)第17号。2025年3月,该企业为扩大养殖规模,将该地块西侧土地在西辛店乡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号为泊设农〔西辛店〕字(2025)第3号,项目占地9653.69平方米(合14.48亩),项目占地地块性质为林地。综上,该企业共办理设施农业备案地块17229.33平方米(合25.84亩)。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实际已建成养殖及辅助设施约17.8亩,剩余备案地块目前未建设,已建成设施未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及耕地的情况。
2.关于“产生大量粪便、污水,以前排放到村内坑塘”问题不属实,“2025年以来,多次用汽车拉出随意排放,污染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核查,泊头市佳好肉鸽养殖有限公司年设计出栏肉鸽50000只,已经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该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号:91130981MACDJGAM1Y001W。经检查,企业配建有化粪池4座,每座化粪池均长4米、宽4米、深3米,容积共192立方米,养殖粪污通过传送带收集至圈舍外,再通过粪沟或机械运送至化粪池发酵,现场周边未发现粪污外排口和粪污乱排乱倒情况。该企业和该村村民黄某签订了《肉鸽粪便循环利用回田协议》。粪污处理设施和存栏、年出栏规模相匹配,处理能力符合要求。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向泊头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未建立养殖档案等问题。
3.关于“长时间发酵臭味扰民”问题属实。经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粪污收集设施传送带存在缺少挡板情况,致粪污传送至养殖舍外时,粪污溅落至粪沟外,造成粪污在地面堆积。对距离企业最近的黄铁房村部分村民进行了走访,部分村民称路过该企业时能闻到臭味。
4.关于“2025年4月在肉鸽养殖场南侧破坏基本农田挖坑排放养殖废水,大坑占地10余亩,深4米。”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企业厂区北侧为历史形成的低洼地,面积约20亩,内有积水深约0.5米。西侧为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武安庄村林地,林地内低洼处约200平方米存有积水,深约0.8米。南侧为土坑和林地,地类为其他草地,土坑面积约100平方米,深2米,内有少量积水深约0.3米;2025年4月,因村内道路修建工程需求土方,经村委会研究,村民自愿从该企业南侧废弃地块无偿取土支持工程建设;取土作业完成后,现场形成一处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土坑;针对该取土坑问题,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沧州市泊头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于2025年12月15日对南侧土坑、北侧低洼地、西侧低洼地内的水体分别进行检测,12月16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泊环监C字〔2025〕第027号),监测结果为南侧土坑内水体氨氮0.615mg/L、溶解氧10.1mg/L、透明度28cm,对比农村黑臭水体标准,南侧土坑内水体不属于农村黑臭水体。北侧低洼地内水体氨氮0.923mg/L、溶解氧10.3mg/L、透明度29cm,对比农村黑臭水体标准,北侧低洼地内水体不属于农村黑臭水体。西侧低洼地内水体氨氮24mg/L、溶解氧0mg/L、透明度14cm,对比农村黑臭水体标准,西侧低洼地内水体属于农村黑臭水体。因南侧取土形成坑,“挖坑”问题属实
5.关于“后来又用抽水泵将污水排放到林地和鱼坑内,导致树木和鱼死亡。”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西侧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武安庄村林地,由泊头市西辛店乡黄铁房村民黄某承包。该承包户曾利用水泵抽取粪污水,存于西侧低洼地内,水体为农村黑臭水体可用于浇灌林地树木,非该企业排污造成,“将污水排放到林地”问题属实。针对举报反映的林地和鱼坑问题,对企业周边的积水低洼地和林地进行了调查,周边只有林地,没有鱼坑,也未发现有树木死亡的现象,“导致树木和鱼死亡”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件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进一步消除城乡环境隐患。

(一)针对“2025年4月在肉鸽养殖场南侧破坏基本农田挖坑排放养殖废水,大坑占地10余亩,深4米”的问题,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西辛店乡人民政府责令黄铁房村平整南侧土坑,目前土坑内少量积水已抽灌至周边林地,土坑将于2025年12月25日完成平整,恢复原地类用途。泊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二)针对“长时间发酵臭味扰民”问题,泊头市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做好定期检修维护粪污收集设施,加强养殖区日常清理打扫,及时清运化粪池内发酵后粪污等措施,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和经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和西辛店乡人民政府责令企业修复粪污收集设施传送带挡板,清理地面积存粪污,防范粪污溅落在粪沟外。
(三)针对“后来又用抽水泵将污水排放到林地和鱼坑内,导致树木和鱼死亡。”问题,西辛店乡人民政府责成黄铁房村委会和林地承包人黄某治理西侧低洼地内黑臭水体,因水体黑臭来源为养殖粪污,可农田灌溉,现西侧低洼地内水体已全部用于周边农田冬灌,已无积水。
(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检查中发现泊头市佳好肉鸽养殖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向泊头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未建立养殖档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泊头市农业农村局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泊头市佳好肉鸽养殖有限公司应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未办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泊头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主办 电话: 0317—8181100

网站标识码:1309810010 备案号:冀ICP备08006011号-1 沧公备13098102000154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