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汰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龙):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文悦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你单位收到(或视为送达)应诉、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委依法缺席裁决,现已作出仲裁裁决书(泊劳人仲案字[2026]107号)。因你单位迁移新址不明及电话无人接听,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沧州汰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文悦工资和提成67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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