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弘鼎机械加工厂(经营者韩金霞):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福旺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作出仲裁裁决书(泊劳人仲案字[2026]86号)。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及电话无人接听,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本委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泊头市弘鼎机械加工厂支付申请人赵福旺工资8743.75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9434.64元,共计18178.39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自视为送达你单位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就争议事实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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