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泊头市实际情况,市司法局起草了《泊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的意见。
《办法》共二十六条,旨在强化备案审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办法明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责、乡镇街道专人负责体系。制定单位对合法性负责,须自查自纠、回应关切;文件公布后15日内按层级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审查意见及电子件,联合发文由牵头部门报备。司法行政机关对材料不齐或内容违法的文件,可要求补正、督促纠正,确保备案审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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