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泊头市实际情况,市司法局起草了《泊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各部门的意见。
《规定》共四章四十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审核内容、如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描述,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职责都清晰明确,从而保障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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