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B19703833/2000000024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1-14
-
名称:
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沧州市医保局、卫健委《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部分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泊头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院:
现将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沧医保字[2021]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时间节段遵照执行。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8日
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渤海新区人社中心: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医(2016) 211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医(2017)10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护理费项目价格进行提高,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二、调整范围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调整内容
(一)护理费执行省市县同价政策。重症监护、特级护理费分别调整为8元、6元;一、二、三级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4元、15元、6元;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费分别调整为40元、15元;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口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分别调整为36元、40元、6元、18元、9元、9元。
(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核磁、CT)检查价格在现行市级价格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
财务 分类 |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价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
F |
120100001 |
重症监护 |
小时 |
8 |
|
F |
120100002 |
特级护理 |
小时 |
6 |
|
F |
120100003 |
l级护理 |
日 |
24 |
|
F |
120100004 |
lI级护理 |
日 |
15 |
|
F |
120100005 |
llI级护理 |
日 |
6 |
|
F |
120100007 |
新生儿护理 |
日 |
40 |
|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