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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沧州市医保局、卫健委《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部分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泊头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院:

现将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沧医保字[2021]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时间节段遵照执行。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01028

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渤海新区人社中心: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医(2016) 211)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医(2017)102)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护理费项目价格进行提高,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二、调整范围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调整内容

()护理费执行省市县同价政策。重症监护、特级护理费分别调整为8元、6;一、二、三级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4元、15元、6;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费分别调整为40元、15;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口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分别调整为36元、40元、6元、18元、9元、9元。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核磁、CT)检查价格在现行市级价格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

本通知自2021111日起执行。

附件1

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财务

分类

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

单位

收费标准(元)

F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8

F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6

F

120100003

l级护理

24

F

120100004

lI级护理

15

F

120100005

llI级护理

6

F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40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