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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9703833/20000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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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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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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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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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现将《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沧医保字[2020]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时间节段遵照执行。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参保人员凭具有转诊转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或者通过网上渠道自行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均为50%。
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28日起执行。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