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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沧医保字【2020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01214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

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支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标准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做调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做调整,仍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一调整为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一调整为98%

(二)异地转诊转院就医

1、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市外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标准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500元,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做调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做调整,仍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8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整为90%

()异地转诊转院就医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市外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在同级别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5%,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在同级别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35%,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

三、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