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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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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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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泊头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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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泊头市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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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0-23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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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泊头市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组织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单位财务工作,但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要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得擅自超越工作权限。会计主要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决)算、统一核算经费支出及财政需要的其他报审工作,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执行财务审批报销制度。出纳主要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使用登记,支付各种款项。
会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认真负责审核,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真实准确。会计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用并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电脑耗材等物品和印刷文件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办公室自行购买,验收入库。购买办公用品1000以上(含1000元)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两人及以上经办人统一购买,专人保管,登记发放。
第六条 差旅费管理。公务需进行事前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按规定报销,原则应于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报销,特殊原因除外。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费用时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第七条 审核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需填写报销凭证签字确认,交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科室(中心)负责人应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二)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人将报销凭证交会计审核。会计负责对票据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三)会计签字后,报销人将报销凭证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报销人把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交由出纳支付报销,出纳付款前要对凭证再次复核,无误后才能付款,付款后要在报销凭证上加盖现金或银行付讫章。如发现报销凭证有涂改、费用计算错误、所附原始凭证不齐全、不合规、审批手续不完备等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单位5000元以下(含5000)的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5000元以上的开支,确定为单位“大额资金”支出,分管领导要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邀请派驻纪检组人员参加。对工资及电费、租车费、公积金、养老保险、电话费、医疗保险等日常开支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可不开局党组会讨论,由财务及时申报缴纳。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等项目由办公室提出项目计划,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涉及采购费、会议费、维修工程和预付支出等大额款项报销审批时,要求凭证及附件完备齐全。
第十条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