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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办字[2019]56号)、《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XX县(市)分局(以下简称县)<市>分局)为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整合县(市)环境执法大队,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组建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生态环境分局加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四)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南北水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

(六)完成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市)分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事宜。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沧州市泊头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编制61,其中:行政编制15名,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编制46名。设立5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大气环境股(机动车污染防治股)、水生态环境股、土壤生态环境股、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股,股级职数5名(5正)。

第六第  县(市)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沧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沧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