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2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发布施行)第57条第3款: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3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3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4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5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6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6 |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76条第1款第6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7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6条第2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8 | 对非法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8条第1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09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8条第2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0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79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1 | 对非法就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2 |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3 |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4 | 对骗取护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5 |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29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6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行政法规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4条规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7 |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行政法规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8 |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列车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行政法规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19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16条和第34条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0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18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和第3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拘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1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2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3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4 |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5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6 |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7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8 | 对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29 | 对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0 |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1 | 对违反反恐约束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2 |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3 |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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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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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6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7 |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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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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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1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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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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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5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6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7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8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9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0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1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2 | 对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5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 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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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 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7 | 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8 | 对违反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9 | 对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50%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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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1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2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3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未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未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未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4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5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一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6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7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8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9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0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1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2 |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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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4 |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5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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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7 | 对未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8 |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9 | 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0 | 对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1 | 对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2 | 对未依法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3 | 对违反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4 | 对在禁止区域(如客房、浴室等)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5 | 对未履行重点区域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6 | 对未经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7 | 提供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虚假备案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8 | 对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行为予以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9 | 对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违法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0 | 对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1 | 对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2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3 | 对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4 | 对使用伪造、变造或他人电动自行车号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5 | 对违反通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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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 | 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7 | 对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98 | 对违反管理责任制的快递、外卖企业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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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 | 对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0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1 | 对未建立安全制度、未装视频监控或违规处理录像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未留存监控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2 | 对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3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未核验身份、未登记信息、非法提供信息等行为予以处罚 |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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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5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6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7 | 对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8 | 对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9 | 对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0 | 对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1 | 对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2 | 对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3 | 对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4 | 对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5 | 对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6 | 对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7 | 对未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或者标明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的船名牌字迹不清晰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出海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或者标明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的船名牌字迹不清晰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8 | 对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一)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9 | 对违反规定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离开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二)违反规定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离开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20 | 对违反规定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三)违反规定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船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21 | 对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四)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22 | 对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扣押他人的船舶、船上物品或者其他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扣押他人的船舶、船上物品或者其他财物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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