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泊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 | 对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 |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 |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0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1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2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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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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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5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6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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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8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9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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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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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虐待、遗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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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3 | 对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4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5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6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7 |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8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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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0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1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2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3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4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5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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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7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8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9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0 |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1 |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2 |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3 |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4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5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6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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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48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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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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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1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2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3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4 |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等行为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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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6 |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7 | 对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8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59 | 对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 登记人员负责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0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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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第六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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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提供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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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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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5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6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7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8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69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0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1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2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价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3 | 对容留吸毒、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4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5 |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6 | 对侮辱国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八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77 | 对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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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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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0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1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2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3 | 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4 |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5 |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6 | 对违规停发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7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8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89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0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2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3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4 |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5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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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7 |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8 |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99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100 |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公安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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