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5/00018861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10-27
-
名称: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2025
- 主题词:
- 文号: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2025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2025(共4类、16项)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备案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2.审查责任:无需审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责任:只要备案就自动通过;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
||||||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办理备案时、实时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处罚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四十条;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行政处罚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情况,进行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派人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审查、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4.告知、送达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按要求制作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
||||||
|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 |
1.请示批准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实施封存。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十八条;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
4.《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 |
|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
|||||
|
5.《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28号)第二十六条 |
|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
|
|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
|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2018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
2.处理和移送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
|||||
|
|
|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
|||||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险稽核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稽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
2.处理和移送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
|||||
|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
|||||
|
|
|
3.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
|||||
|
|
|
4.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
|||||
|
|
|
5.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3号)全文 |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处理和移送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
||||||
|
|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处理和移送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救助进行监督管理。 |
||||||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
||||||
|
|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处理和移送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
||||||
|
|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泊头市医疗保障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和三十八条 |
2.处理和移送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1.不对本辖区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
|
|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
|||||
|
|
|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
|||||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